本區置放已公告法規內容,如有疑義還是以內政部公告為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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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(以下簡稱本條例)第六條第七項 規定訂定之。 第四條之一 重建計畫範圍內建築基地未達二百平方公尺,且鄰接屋齡均未達三十年之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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